深圳市住建局等单位印发加强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通知
2022-07-26 09:24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档案归档和移交。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指导,分级分类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建设系统市本级各专业管理部门和各区(含新区、合作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城建档案管理职责。
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建档案的接收、管理和利用;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确保城建档案完整收集、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
市本级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建设工程档案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属地管理,指导辖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配合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做好城建档案工作。
二、明确档案接收范围
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地下管线档案资料。
(三)城市勘察和城市规划编制成果档案。
(四)城市规划、建设科研档案。
(五)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政策法规,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三、统一整理归档标准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全市新开工项目建设工程档案的整理、归档统一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2019年版)》(GB/T 50328-2014)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前的在建项目建设工程档案整理、归档仍按照《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内容业务指引》《深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件归档内容业务指引》执行。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声像档案管理,将声像档案纳入建设工程档案收集和管理范围。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时,声像档案一同移交。声像资料的归档范围和归档质量应当符合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相关要求。
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反映城市面貌变迁的声像档案的采集和征集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整理、归档。
四、严格档案验收移交程序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进度编制、收集、初步整理建设工程档案,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全过程、全周期管理。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应当对各自形成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负责。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理单位根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称参建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收到监理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按照规定对通过验收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汇总、整理,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就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形成验收结论。
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含电子数据)。
交通、水务等部门法规规章对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移交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强化落实档案监管责任
市、区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监督管理,将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工程管理环节,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组织档案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并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时共享建设工程竣工信息。
六、严厉查处档案违法违规行为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检查指导,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城建档案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将处罚信息依法纳入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记录,并予以公示。对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涂改、伪造档案,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依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深圳市水务局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