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印发浙江省开展装配化装修试点工作方案
2023-04-26 09:33
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开展装配化装修试点工作方案
装配化装修是采用干式工法,将工厂生产的部品部件在现场进行组合安装的一种装修方式。作为装配式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干式工法施工、部品集成预制、管线结构分离、可拆卸可循环”的特点。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提升装配式建筑品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水平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等精神,现就开展装配化装修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围绕“绿色低碳”主题,以提升装配式建筑品质为目标,坚持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突出全系统、全过程、全要素,开展装配化装修试点,推进建筑服务业和制造业协同发展,为全省新型建筑工业化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2024年,装配化装修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初步建立装配化装修技术标准和工程管理机制,形成一批试点项目和试点企业。到2025年,装配化装修试点工作深入推进,试点示范作用增强,装配化装修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培育出一批具有装配化装修能力的企业,装配式建筑整体品质得到提升。
二、试点范围
确定杭州、宁波、绍兴、台州等4个设区市为试点市,温州市龙港市、嘉兴市秀洲区等2个县(市、区)为试点县(市、区)。
三、试点任务
(一)开展试点示范。试点市、县要结合装配式建筑建设,重点在政府投资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医院、学校、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项目中确定一批试点项目,开展装配化装修试点工作。积极推进装配化装修在商品住房中的应用,提升住房品质。鼓励既有建筑改造翻新或二次装修时采用装配化装修方式,有条件的试点市、县可选取写字楼、商业街开展相关试点。
试点市每年新开工装配化装修试点项目不少于5个,原则上每年要有若干个进入装修阶段施工节点的项目。试点县(市、区)每年新开工装配化装修试点项目不少于2个。
(二)健全技术标准。试点市、县要积极参与装配化装修设计、施工相关标准图集编制工作,完善技术体系。要支持企业加强技术研究,形成企业标准,提升企业产品创新能力、全生命周期服务能力。造价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装配化装修计价依据,及时发布装配化装修工程造价指标和计价材料、部品部件价格信息,引导市场合理定价。
(三)推进设计融合。试点市、县要坚持设计引领,发挥建筑师为主导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设计,协调部品部件间的连接,以及设计、生产、安装、运维等不同阶段的需求。要积极推广BIM正向设计,推进BIM模型在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有效传递和集成应用。原则上装配化装修项目应在方案阶段进行技术策划。
(四)优化部品部件。试点市、县要引导企业优化产能布局,合理推进装配化装修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建设,培育形成新兴产业集群。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品,提高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整体门窗、轻质墙板系统等集成化部品部件的应用,确保装配化装修满足部品选型合理、安全舒适、空间可变、成本可控的要求。探索“工厂+现场”联合质量管控机制,强化装配化装修部品部件质量。
(五)提升施工能力。装饰装修企业要提升施工技术,注重外观、材质、安装方式技术创新,丰富产品库,满足用户需求和感受度。要加强集成厨卫等模块化部品应用技术研究,推进部品部件可拆改、可循环使用,提升整体装配能力。要研发应用与装配化装修施工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机具,提高部品部件的装配化施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
(六)推广绿色建材。试点市、县要加强与市场监管、财政、经信等部门协作,将装配化装修部品部件纳入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原则上装配化装修项目应优先采用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应优先采购绿色建材产品。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改造,促进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产业融合发展。
(七)健全管理机制。试点市、县要积极探索装配化装修项目管理新机制。探索装配化装修项目承发包方式,鼓励招标人将装配化装修施工能力、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评价结果作为投标文件评审要素。探索装配化装修项目质量验收机制,完善质量监督要点、质量验收规范。要结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修订,完善装配化装修评价机制。
(八)培育产业工人。试点市、县要依托建筑业现代化产业学院,开展装配化装修技术培训,加快培育相适应的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队伍,提升专业技能。相关协会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合力推进装配化装修试点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4月—2023年6月)。试点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举措,建立项目清单,实施方案和项目清单于2023年6月底前报我厅。其他设区市要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及时将有基础、有意愿的县(市、区)纳入装配化装修试点。
(二)试点推进阶段(2023年7月—2025年10月)。试点市、县要围绕目标任务,精心组织、积极推进,树立试点企业和项目,探索建立装配化装修技术标准和政策保障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试点经验,每年底前上报试点工作情况。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5年11月—2025年12月)。试点市、县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成效举措和困难问题,提出工作优化建议,形成试点工作报告上报我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市、县要充分认识开展装配化装修具有培育新产业、提升社会效益、增强百姓获得感、拉动内需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健全机制,有序推进试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支持保障。试点市、县要积极研究支持装配化装修工作政策举措,在招标投标、评优评先、示范创建、信用激励、科研计划,以及工作考核、资金分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新局面。
(三)坚持数字赋能。试点市、县要积极参与“浙里建造—装配化装修”应用模块建设,推进装配化装修数字化。要加强智能建造在装配化装修环节应用,推进数字设计、智能生产、智能施工。
(四)注重宣传推广。试点市、县要积极开展装配化装修宣传展示活动,通过现场会、交流会、讲座、展览等方式,提升社会认知度和百姓认可度。注重典型选树,及时总结宣传装配化装修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经验做法。开展培训教育,提升装配化装修理念和实践能力,共同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