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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印发景德镇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通知

2023-10-20 11:47

来源: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2022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1月13日

景德镇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充分发挥建筑业在我市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快推进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建筑业产值年均实现两位数增长,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总量突破100亿元;装配式建筑新开工面积占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40%;培育甲级资质总承包企业5家以上、乙级资质总承包企业30家以上、年产值超10亿元企业2家以上;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BIM技术应用等建设方式全面推广,建筑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高,建筑业整体实力大幅增强。

       二、工作措施

     (一)壮大产业规模,扶持我市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1.培育一批龙头重点骨干企业。鼓励有实力的建筑企业通过联合或兼并、重组等方式,打造一批建筑企业集团。结合建筑企业产值、纳税、信用、社会贡献等情况,每年评选表彰一批“景德镇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和“景德镇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并对企业法人授予“景德镇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将龙头重点骨干企业纳入重点扶持对象,成立建筑业帮帮团挂点结对帮扶,引导帮助企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建筑业协会〕

       2.鼓励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对符合资质升级条件或有晋升资质等级意愿的,成立专班进行一对一帮扶。对获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综合资质)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施工企业获批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监理企业获批综合资质、设计单位获批行业综合甲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财政支付。〔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扶持发展施工劳务企业。培育规范有序的综合性劳务市场,建立建筑劳务人员信息采集和登记制度,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建筑企业提供劳务服务。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施工劳务企业可享受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景德镇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加大项目支持力度。鼓励投标单位与我市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工程投标;建设项目向建筑龙头、重点骨干企业倾斜,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政府投资工程,由业主单位在符合资质要求的建筑龙头、重点骨干企业中确定施工单位;鼓励可不招标项目自主选择建筑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可不招标的项目,鼓励发包给建筑龙头企业、重点骨干企业、信用优良建筑施工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并支持其评先评优。〔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鼓励市外建筑业企业落户本市。鼓励市外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将总部迁入景德镇或在景德镇设立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独立法人子公司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实行绿色通道,申请基地建设用地,享受工业企业用地的优惠政策,自落户认定当年起,前两年由受益财政按地方财政贡献的100%进行奖励,后三年按地方财政贡献的50%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鼓励企业创先争优。对当年获得“鲁班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获得江西省“杜鹃花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获得省优良工程的每项奖励5万元,对获得市优良工程、市安全文明工地的,给予通报表彰和信用加分。同一项目获多项荣誉奖励的按最高荣誉奖励,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财政支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

       7.打造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按照《景德镇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2020-2025》,着力打造钢结构、PC结构、木结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培育一批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支持装配式部件生产企业申报国家、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对获批国家、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8.推动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和市、县(市、区)直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装配率不低于30%),社会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新开工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将工程建设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和装配率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市发改、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在项目立项、土地招拍挂时严格把关,市住建部门加强督促检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9.完善装配式建筑招投标管理。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按技术复杂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确实属于需要采用不可代替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不进行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应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招标文件应明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装配式建造方式及相关要求等,评标办法宜采用综合评估法。参与装配式建筑工程的投标人或投标人全资、参股、控股子公司或与投标人属同一控制人企业,同等条件下在景德镇市具备装配式构件生产能力的企业优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0.积极推行绿色建造。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绿色建造,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核心,通过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市发改、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在可研和规划时,加强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进一步理顺建筑节能减排管理体制,明确各方职责,规范各方行为,将节能减排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1.推动房地产建筑业全产业链协同发展。鼓励各地成立建筑产业联盟,推动勘察设计、建筑施工、装备制造、建材供应、金融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加强战略合作,实现共赢发展。鼓励建筑龙头企业、重点骨干企业、信用优良建筑企业与央企、市外优势企业整合资源、突出主业、优势互补,开展多元化、一体化产业协作,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力。引导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建筑最终产品和综合效益为目标,推进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共享、系统集成和联动发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房地产建筑业产业链链长制其他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12. 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行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多图联审前置服务,大力推行“承诺制+区域评估+六多合一”审批模式和全流程在线审批,进一步简化特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简化优化服务流程,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办理时限,取消不合理的证明材料和前置条件。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创新申请、受理、办理等网上服务方式,逐步提升行政审批智能化水平。不断优化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项目审批业务流程,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逐步实现“一次性告知、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管理”目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数局,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3.完善招投标和造价管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流程,简化招标前置要件,实现标前、标中和标后全过程动态监管。强化招标主体责任,推广“评定分离”,扩大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环节的规范应用,在评标环节运用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管理机制,及时发布行业计价服务性参考信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4.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制,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隐患治理,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持续推进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大力推进建筑工程安全质量和扬尘治理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加快推进“智慧工地”管理平台建设,提高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应急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5.完善信用监管机制。严格落实《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全面构建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形成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行业监管和招投标中的综合运用。推行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和承诺考核制,将企业履约情况计入信用记录。建立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将对企业的信用认定依法延伸到对相关人员的认定。建立“黑名单”制度,依法将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行为的企业、人员列入黑名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6.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积极开展建筑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和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依法依规处置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僵尸”企业。持续推进建筑市场转包挂靠出借资质专项整治,开展建造师挂靠起底整治,完善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机制,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发挥警示警醒作用,督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自觉遵守市场秩序,依法合规诚信经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四)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17.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推进银企战略合作,搭建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建筑企业对接平台,支持建筑企业开展项目融资和组建投资联合体。推广运用银行保函、工程信用担保或工程保险,减轻企业流动资金负担。对信誉好、实力强的我市重点骨干建筑企业,鼓励金融机构放宽融资门槛、降低资金利率、提高授信额度,切实推动解决建筑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建筑企业开展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抵押融资和应收账款、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建立建筑业企业“白名单”制度,推送金融机构共享对接,积极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中心、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人行景市中心支行、景德镇银保监分局〕

       18.减轻企业负担。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对建设领域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且保函持续有效。探索推行工程保证保险,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和清算的约束机制,遏制竣工不结算、不付款等拖欠行为,严禁垫资施工。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3%降为1.5%,对信用评价90分和80分(含)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的质量保证金可分别下调50%和30%。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政策,落实建筑业企业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并做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退即退。严格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及阶段性降费政策,降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减少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9.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适当提高付款比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20.提高行业优秀人才待遇。对建筑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优先推荐为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同时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全总、省、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工人先锋号及劳模、劳动和谐关系企业评选活动,获选企业和个人享受经济及荣誉称号待遇。〔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1.鼓励企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采取自主或选择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人才培训,着力培养高素质建筑工人队伍。企业职工技能培训经费计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大力弘扬工匠精神,组织行业技能比赛,选拔一批优秀技工带头人,鼓励建筑企业建立奖励机制,充分发挥其“传、帮、带”作用,不断提高一线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培训补贴条件以及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2.畅通职称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畅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民营企业工程技术人才按属地原则通过民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人社局申报。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地应设立职称申报服务点,积极为辖区企业申报职称提供服务。对申报建筑工程类企业职称人员,实行单独评审,单独划定评审通过比例。对工作年限较长的企业工程技术人才申报职称适度降低学历条件,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可降低至大专学历。本科毕业后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后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并现仍在企业工作的人员,可不受初级职称“台阶”限制,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评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3.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依法规范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分包、转包行为,严格建筑施工劳务分包企业的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用好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强化监督管理和源头预防。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加强建筑领域总承包、施工、劳务等各类企业的工会建设,建立健全工会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24.促进科技创新和新技术应用。加大对建筑业科研投入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组建技术中心,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支持建筑企业申报国家或省、市级BIM技术科研平台,推动BIM技术在施工领域的应用。在绿色公共建筑、生态示范小区及大中型建筑中开展BIM技术应用试点。支持装饰企业BIM技术运用,逐步提高装配式装修应用比例。企业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费用,可按规定在税前列支。

       建筑企业获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主编完成国家级、省级行业标准并经批准实施的,每项分别奖励5万元和2万元。企业获评国家级、省级工法每项分别奖励5万元和2万元。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财政支付。〔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上述措施适用于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筑业企业。本文件所涉及奖励条款及优惠政策,均以企业信用等级、未拖欠民工工资、未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等为前提条件。涉及的奖励扶持资金,已有明确渠道的,由原明确渠道安排;没有明确渠道的,奖励经费由市、县区受益财政分级分担,企业所得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对现行有效奖励扶持政策与本措施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扶持资金。

       严禁申报企业及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补助)资金及其它虚假申报行为。企业申报相关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如实详尽提供申请材料,达到真实申请标准。凡是与实际情况不符,有伪造、错漏、虚报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行为的,认定为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立即停止申报并收回已发放奖励资金,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建筑企业外迁离开本市的,应当缴回近5年内按本措施所享受的全部奖励资金后,才予办理迁出手续。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景府办发〔2018〕11号)同时废止。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我市促进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成立有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的建筑企业维权工作领导小组,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维权保障。

     (二)强化部门协作

       市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规划引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市发改、自然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政数、金融等部门要主动服务,密切配合,明确具体政策落地条件、程序及申报渠道,可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形成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整体合力。

     (三)强化督查考核

各地各单位要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解决建筑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推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年度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