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建厅印发装配式建筑示范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版)通知
2024-06-06 10:00
来源: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22〕24号)等有关规定,推进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全省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及科研示范工作,我厅修订了《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2日
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22〕24号)有关规定,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规范全省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及科研示范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装配式建筑示范包括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和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技术体系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相关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
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和海南有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规定,在建或已竣工验收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以及各类混合、组合结构,采用高新技术并具有示范意义的工程项目,即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分为集成应用和部品部件生产两大类。其申请主体包括:
(一)集成应用类。以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筑结构体系和部品部件体系及先进技术、成果为主要业务的科研院所、设计、开发、施工、项目管理和技术咨询等单位或联合体。
(二)部品部件生产类。以生产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部品部件为主要业务,具有较强的生产能力、较大的供应规模,产品符合装配式建筑质量要求的生产企业。
第四条 装配式建筑示范的申请、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装配式建筑示范每两年组织申报一次,根据当年的申报要求组织编写申报材料。
第六条 装配式建筑示范实行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单位由建设单位、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向项目、基地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联合体还须签订合作合同,明确合作内容、方式、实施路径、保障措施等;
2.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研发、生产能力,对区域装配式建筑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部品部件生产类企业占地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生产线不少于2条,累计参建或产品应用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不少于25万平方米,近两年年平均产能8万立方米及以上;集成应用类企业累计主持、参与不少于5项省级以上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课题、标准规范项目;
3.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部品部件生产类企业应具备智能自动化生产能力、部品部件数据库、混凝土生产能力及相应试验室;
4.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取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市场信誉良好,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有一定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实践经验,并形成相应的标准化、规范化系列产品及其运行规程规范等技术成果,在推进标准化生产方面有具体实践,具有示范、推广、引领作用;
6.部品部件生产类企业应具备成熟的产业工人队伍,特种作业人员全员持证上岗,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集成应用类企业应具备素质较高的技术研发团队,职工总数不少于50人,其中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人,中级职称的不少于15人。
7.部品部件生产类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建筑产业工人职业培训培育制度。
8.集成应用类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9.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在建、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包括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2.应符合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已完工的项目需完成五方主体验收,且申报时间不得超过竣工验收备案后两年;
3.以提高工程综合效益为目标,实现建造技术的集成与优化,形成成套技术体系;
4.项目应满足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海南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规则》要求,2022年10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必须按本省最新计算规则执行;
5.应采用高新技术类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项目在装配式技术应用上有创新,解决装配式建筑发展难点问题有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经验,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6.项目采用的装配式技术体系成熟、适用、可靠,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无其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7.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
1.有重大技术创新或者采用装配方式建造提质增效效果明显、按照《海南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规则》计算装配率不小于70%的。
2.主要竖向受力混凝土构件采用装配式建筑施工,或者采用装配式内装修。
3.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或工程总承包(EPC)或建筑师负责制等新型建设组织方式。
4.项目实施一体化设计与集成应用,采用BIM技术实现信息化管理,包括全装修在内的一体化设计、生产、建造;
5.采用其他新型建筑工业化和智能建造关键技术;
6.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低碳建筑、零碳建筑、绿色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项目。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
1.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申请表(附件1);
2.《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申报书》,“申报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申报目的及意义、基地发展规划,拥有相关技术、产品、生产线及平台的情况,已有的项目、生产、研发经验,创新技术、优势分析、工作目标、进度计划、保障措施等内容。
(2)基地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证书,联合体还应提供联合工作机制。
(3)工程业绩证明材料,企业员工花名册及相应岗位证、资格证、职称证书等,以及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3.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联合体还须提供合作合同(均为复印件),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响应申请条件)。
(二) 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1.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请表(附件2);
2.申报项目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合格书、竣工验收报告和备案表等),联合体还须提供合作合同(均为复印件);
3.实施方案,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示范意义、采用的部品部件类型、设计技术、体系介绍、施工工法及要点、装配率计算情况、实施进度计划、组织管理保障等内容;
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响应申请条件)。
第三章 评审和认定
第九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和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核实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统一汇总上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申报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根据申报类型选择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装备制造、科技研发、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1人,由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
1. 示范基地是否符合省、市县产业布局;
2. 示范基地的基础条件及企业资质;
3. 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计划安排、保障措施;
4. 技术体系先进、成熟性,部品部件生产能力情况;
5. 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
6. 与基地有关的业绩等。
7. 市场信誉良好、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相关内容。
(二)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1. 项目实施方案;
2. 装配率达标情况;
3.部品部件选用情况等。
第十三条 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对符合要求的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官网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和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
第十四条 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原则上应是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装配式建筑示范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装配式建筑示范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计划安排的完成情况以及其他示范申请条件进行抽查,通报抽查结果,对未完成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的或已不再符合装配式建筑示范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整改期间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装配式建筑示范的认定。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做好组织管理,及时总结经验。在建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填写《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实施情况季报表》(附件3),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示范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装配式建筑示范未能按照实施方案或有关计划组织工作的,或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装配式建筑示范的认定。
第十九条 装配式建筑示范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取消其示范资格和相关优惠政策: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企业无特殊理由停业一年以上,或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示范意义的。
第二十条 装配式建筑示范应加强经验交流与宣传推广,积极配合其他单位参观学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对示范效应明显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类别选定一批确定为永久性示范基地或示范项目,作为现场观摩、教育培训的实训基地。
第二十一条 对在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示范带动效果突出的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优先推荐申请省级和国家级相关奖项和荣誉,并将其作为申报单位的业绩列入建筑市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内容,与评奖评先、工程担保等挂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